申請一張薄薄的紙而已
卻是比我想像的還要麻煩!
到戶政所身份證一刷(加裝條碼果然很方便)
才發現我的出生戶籍是在社頭鄉
民國71年才轉到員林鎮
也就是說
我得回到社頭的戶政所才能辦理申請
而且這還不是最頭大的
麻煩的是英文版的出生證明
戶政所不提供
要自己送翻譯 再拿去法院公證...
奇怪了
我又不是要結婚
證明我確實生出來這種事有什麼好公證的?
我媽帶著我
兩個這麼有存在感的個體
還沒有辦法證明我的出生?
總之是個荒謬的制度
打電話問B這件事的時候還被笑
說出生這種事有什麼好證明的?
"啊你沒有出生 不然是誰在申請?"
唉...
整個社會制度就是這樣
我這個人本身竟然沒有辦法證明我的存在性
我的記憶 發生在我身上的事
還比不上一份制式的文件
更證明我
ridicul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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